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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时间:2023-06-08 浏览:5670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参照赤峰市财政局印发的《赤峰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赤财行〔2014〕29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从严控制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携带或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将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处于安全考虑,禁止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所发生的油费、过路费等不予报销,所发生事故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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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我院教授,岗位工资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地市级人员执行。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原则上选用火车、汽车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院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可酌情选择飞机出行。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航班延迟保险等其他险种不予报销。如果学院为职工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将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带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等活动,学生应选择经济、安全的交通工具,机票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80%执行。市外出差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标准部分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标准100元每天,赤峰市内出差按内蒙古自治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赤峰市内出差当天往返的减半享受伙食费补贴。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挂职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因公出差标准执行。到外地挂职时间在15天以上的,每人每天按以下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挂职地点在自治区境外的80元;在自治区其他盟市的60元;在市内且非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40元,享受伙食补助费后,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不再享受其它补助。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参会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将不予发放。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如果会议或培训通知文件明确提及伙食费自理等情况,参照到单位驻地以外地区挂职标准执行。

根据(赤政办发{2011}26号)文件规定,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带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等活动时,学生不享受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来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补助80元/天/人,到市内出差补助40元/天/人。其它打车费、公共汽车票、地铁票等不予报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赤峰市城区范围调整为:环城高速路以内和环城高速路所经过的乡镇。(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得报销城市交通费、住宿费和各项补贴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发放交通补贴费。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贴费。

赤峰市出差无往返车票或只有单程车票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网络上购买机票,除去机票票面价值及保险费以外其它如延误保险、机场服务费、打包机票邮寄费等不予报销,费用自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学院按到达目的地的火车票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长途汽车票据票面上应打印有日期、目的地、票价等信息,手撕票据不予承认。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包干使用。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在派出地工作期间不予报销出差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赤峰市市内出差当天往返的减半享受伙食补贴费。

在外地进行学习培训的,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一次,学习期间自行往返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结束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将不予核算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申请表、(如没有出差申请表财务处将不予核算差旅费)交通费票据(汽车票、火车票等)、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出差前需要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乘坐的交通工具、计划天数与计划用款等事项经领导签字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注:工作人员出差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院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财务处将不予报销差旅费,学院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班子会同纪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处许达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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