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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浏览:5669

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2022年)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0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业务行为,有效防控采购管理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相关工作。学院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实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立项、采购、验收、监管相分离,以相互制约、有效监督为内控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院的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有在集采目录内的商品,均需要进行集中采购。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包含8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行为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部门自行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80万元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采购或进行学院自行采购的行为。

对于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业务管理是学院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职责分工及采购流程、采购质疑与投诉、采购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六条 学院采购工作要以改革创新规范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工作效能为要求,着力构建结果导向型的采购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推动采购工作向法制采购、阳光采购、效能采购方向深入发展。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效益、效率原则。更好地为学院各项事业服务。

第二章  采购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是各类采购项目的需求部门,也是采购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总体规划部署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提出采购需求,并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前期论证、市场调研和现场核查等工作,提交本部门所需要的年度采购预算。

(二)按照学院年初预算审批的采购项目和实际工作需要,提交相应的采购申请,根据前期需求论证及调研结果编制采购计划,所需技术参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包括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满足的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及工程项目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并做好立项准备、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金额达到财政评审要求的评审工作及意向公开工作。依据本办法的第十四条执行。

(四)负责参与对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的确认,对有异议的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进行调整、修改等事项。

(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六)采购过程中确需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细化采购工作流程。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采购预算的申报、备案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各相关采购部门及时做好备案结果的传达:

(一)负责受理采购申请,确认采购类别,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询价和备案,并协助采购需求部门开展采购工作;

(二)负责协助采购需求部门与财政评审机构的日常沟通;

(三)负责在政府采购官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四)负责协调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五)负责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采购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采购数据,做好招标采购项目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院纪检委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总务处与教学设备管理科负责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总务处是新建、改扩建工程、维修项目及家具、用具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上述项目采购过程中所需相关资料,及工程类项目结算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是学院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学院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落实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赤工职院党〔2014〕53号)的有关规定,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做到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学院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加强采购需求部门、财务处、总务处、教学设备管理科、纪检委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使采购预算能够满足学院各项工作计划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存量情况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安排有限的资源,保证资源分配的效率性并控制政府采购成本,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或出现未予购置,影响教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于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

(一)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结论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二)意向公开

1.意向公开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和小额零星限额采购、紧急采购、续期采购情形以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2.意向公开限额: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除电子卖场的,30万以上需要意向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本级采购单位的,80万以上需要意向公开。

3.意向公开时间: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4.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采购数量、预计采购时间、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

第十五条 学院年度采购预算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申请部门提出采购预算和计划调整方案报学院审批,调整金额超过20万元,执行《关于落实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赤工职院党〔2014〕53号)的有关规定;调整金额未达20万元的,应提供变更预算的申请,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院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申请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的提出要紧密围绕学院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要点,需求部门在学院预算批准的采购项目范围内,编制并提交本部门的采购申请。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申请询价表,应当逐项列明采购设备或服务项目名称、参考参数、技术要求、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八条 工程、维修项目采购申请的申报应当提交相应的工程施工图纸(CAD电子版及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公章。)及工程量预算书(广联达软件电子版2017年参数及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学院公章。)及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各采购需求部门编制采购申请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一)应在已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内,依据本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编制,完整反映采购预算的要求;

(二)应在充分做好调研论证、确定采购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三)不得将应当进行财政评审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财政评审;

(四)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采购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原则上不做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调整技术参数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送交该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章  采购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采商城电子卖场采购及校内招标采购。采购方式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400 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到 80 万元,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进行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金额 80万以上(含80万元),委托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时,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三)政采商城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可直接采购或以网上询价方式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包含3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四)校内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10万元的,采用在学院官网发布公告,部门组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进口产品采购。需求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专家论证(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需求部门采购单一来源产品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正式的单一来源书面论证结论。采购时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二十六条 追加采购。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预算有保障及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签订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续期采购。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发布前,需求部门应进行复核,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采购需求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委派至少1人参与采购项目招标过程。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应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上公开采购信息。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在学院官网上公开采购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合同公告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应按政府采购及学院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履约验收。采购需求部门、教学设备管理科按照验收程序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学院纪检委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验收合格后,采购需求部门将报销票据经相关领导签批后送交财务处(报销所需票据:发票、验收报告、合同、入库单、采购申请复印件、询价表复印件及相关材料),由财务处复核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第六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质疑和投诉处理要严格依法进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或投诉时,由财务处协助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超出业务范畴的,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如果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学院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待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按照处理结果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授权许可,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院对潜在供应商或采购参与方提出的质疑和问询作任何形式的口头或书面澄清、解释或答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责任、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赤峰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学院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检委每年对全院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开专展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要求整改;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纪检委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学校采购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处许达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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